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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以上不合格,北京市监局公示塑料袋(可降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12月4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塑料袋(可降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和实施细则,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塑料袋(可降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共抽样检验29组批样品,检出19组批样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产品标准,检验结果不合格,其中4组批仅标识项目不合格,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对于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我局已全部移交经营主体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消费者购买时要查看产品标识(清晰标明公称承重、规格、标准编号、产品名称、警示标语等),根据不同用途选择塑料袋的规格。注意减少塑料袋的使用量,养成重复利用塑料袋的习惯,购物时自带购物袋或使用其他环境友好型替代品。直接盛装水果、蔬菜、生肉和熟食等食品时应使用标注有“食品用”字样的塑料袋。

本次检验项目

1.检验判定依据

GB/T 20197《降解塑料的定义、分类、标志和降解性能要求》;

GB/T 28018《生物分解塑料垃圾袋》;

GB/T 38082《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

GB/T 41010《生物降解塑料与制品降解性能及标识要求》;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2.检验项目

2.1 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

标识/标志、提吊试验、有机成分(挥发性固体含量)、生物分解率共4个项目。

2.2生物分解塑料垃圾袋

标识/标志、抗渗漏性能、生物分解率、生物分解率共4个项目。

不合格产品信息

不合格项目说明

一、标识/标志

作为通过文字、图形、符号等说明产品质量的一种信息载体,不仅是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质量做出的一种承诺,也是对产品性能、用途、注意事项的说明。完整的标识不仅可以传递质量安全信息、确保可追溯性、保护知情消费权,同时还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规避风险等。《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GB/T 38082)规定:非食品接触用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应明确在塑料购物袋上标识“非食品直接接触用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按照GB/T 21660要求标识名称、标准编号、规格、公称承重、材质与组分、生产厂家以及环保声明和安全声明;食品直接接触用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应明确在塑料购物袋上标识“食品直接接触用塑料购物袋”按照GB/T 21660要求标识名称、标准编号、厚度与尺寸规格、公称承重、材质与组分、生产厂家以及环保声明和安全声明。部分购物袋产品未标注公称承重、生产厂家,标识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标识信息不完整、不真实和不准确等问题容易导致误导消费者、影响产品正常使用,乃至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等问题发生。

二、提吊试验

提吊试验检测袋子的抗疲劳性能。《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GB/T 38082)规定:塑料袋在提吊试验时袋体及提带处应无损坏。使用过程中塑料袋提袋处及袋底体易破裂,存在安全隐患,也会降低循环使用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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