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凝剂及缓凝减水剂一般规定
① 混凝土工程中,可采用下列缓凝剂或缓凝减水剂,糖类、木质素磺酸盐类、羟基羧酸及其盐类、无机盐类和其它胺盐类。
② 缓凝剂及缓凝减水剂,可用于大体积混凝土,炎热气候条件下施工的混凝土以及需长时间停放或远距离运输的混凝土。
③ 缓凝剂及缓凝减水剂不宜用于日低气温5℃以下施工的混凝土,也不宜单独用于有早强要求的混凝土及蒸养混凝土。
④ 柠檬酸,洒石酸甲钠等缓凝剂,不宜单独使用于水泥用量较低,水灰比较大的贫灰混凝土。
⑤ 在用硬石膏或工业废石膏作调凝剂的水泥中掺用糖类缓凝剂时,应先作水泥适应性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⑥ 缓凝剂及缓凝减水剂的品种及掺量,应根椐混凝土的凝结时间、运输距离、停放时间、强度等要求来确定。
一般缓凝剂的掺量应在0.1-0.3%之内,羟基羧酸盐类掺量在0.03-0.1%之间。
⑦ 缓凝剂及缓凝减水剂,应以溶液掺加,溶液中的水量应从拌合水中扣除。难溶或不溶物较多时,使用时必须充分搅拌均匀。
⑧ 缓凝剂或缓凝减水剂,可与其它外加剂复合使用,但须通过试验确定。配制溶液时,如产生絮凝或沉淀等现象,应分别配制溶液并分别加入搅拌机内。
⑨ 掺缓凝剂及缓凝减水剂混凝土的浇注,振捣及养护,可与不掺外加剂的混凝土相同。但应在终凝后才能浇水养护,并避免早期局部集中荷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