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拌制砂浆的技术要求
A.0.1 配制砂浆所用水泥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要求,水泥砂浆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不宜大于32.5MPa,水泥混合砂浆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不宜大于42.5MPa。严禁使用废品水泥。
A.0.2 配置砂浆所用的砂,宜用洁净的中砂,并应过筛,不得含有草根、废渣等杂物。砌筑砂浆用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5%,抹灰砂浆用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3%,防水砂浆用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1%。砂的其他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砂》(GB/T14684)要求,严禁使用海砂或Cl—超标准的砂配制砂浆。
A.0.3 配制砂浆用的石灰膏,应采用块状生石灰淋制,块状生石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石灰及试验方法》(JC/T478)要求。淋制时必须用孔径不大于3mm×3mm的筛网过滤,并使其充分熟化,用于砌筑砂浆,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用于抹灰砂浆,常温下熟化时间不少于15d。沉淀池中储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和污染。严禁使用含有未熟化颗粒、脱水硬化或含有其他杂物的石灰膏。
A.0.4 采用磨细石灰粉配制砂浆,磨细石灰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粉》JC/T480要求,磨细石灰粉应先熟化,熟化时间不应少于3d。
A.0.5 配制砂浆的粉煤灰,其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的粉煤灰》GB1596要求。
A.0.6 砂浆所用的防水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要求。
A.0.7 砂浆中掺入的微沫剂等有机塑化剂和其他外加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砂浆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A.0.8 配制砂浆的水应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要求。
A.0.9 砂浆的配合比应根据本规范的性能要求,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确定,经检验砂浆的各项性能指标符合本规范第4.3、4.4节的要求后,方可作为施工用砂浆配合比。
A.0.10 砂浆各组分材料用量,按质量计水泥、水和外加剂的计量误差不应大于2%,砂及石灰膏、粉煤灰等掺合料的计量误差不应大于5%。
A.0.11 应采用机械搅拌,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的搅拌时间应不小于2min,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外加剂砂浆搅拌时间应不小于3min。
附录B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技术要求
表B.0.1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常用规格尺寸
砌块公称尺寸(㎜) |
砌块制作尺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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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 L |
宽度 B |
高度 H |
长度 L1 |
宽度 B1 |
高度 H1 |
600 |
100 150 200 250 |
200
25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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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0 |
B |
H—10 |
120 180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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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制作尺寸和表内未列的规格尺寸,用户可与制造厂协商确定。 |